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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引用核查 — 一手原文逐款验证(recipe + 已核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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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事件:邹家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2026-06-23)。Doro 两次纠正:先"你再认真核对第五十一条是第几款",再"铁证只能是完整的法律规定,而不能是别人的引用"。我犯过的错:(a) 据搜索摘要误判款项,把对的改成错的;(b) 拿律所解读当铁证;(c) 误抓 2001 旧版核现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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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摘要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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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权威站点(gongbao.court.gov.cn 最高法公报、sipf、ipc.court.gov.cn 知产法庭)在 web_search/web_extract 返回里,会把**法条开头的款省略**,直接从中间某款显示。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在所有摘要里都不见了,导致"指定举证期限…十五日"看起来像第一款,实为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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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 recipe(curl 抓原始 HTML,绕过摘要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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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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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抓原始页面(不经 web_extract 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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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l -s --max-time 25 "<官方/权威全文URL>" -A "Mozilla/5.0" | iconv -f utf-8 -t utf-8 -c > /tmp/la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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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正则切目标条,看原文换行/缩进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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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thon3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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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ort 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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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open('/tmp/law.html',encoding='utf-8',errors='ignore').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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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t=re.sub(r'<[^>]+>','',html); txt=re.sub(r'&[a-z#0-9]+;','',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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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e.search(r'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txt, re.S) # 改成目标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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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g=m.grou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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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先把空白全删——款与款之间的换行/全角空格( )就是分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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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repr(seg[:800])) # 看 \n 和 \u3000 位置判断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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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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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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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不要 `re.sub(r'\s+','')` 把换行抹掉再读**,款的边界就藏在换行里。知产法庭 HTML 里每款以 `\n\n ` 另起,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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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独立一手源交叉验证**,款数与字句都一致才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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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到后**先核版本**:看页面的施行日期/"根据XXXX年…修正"字样,确认是现行有效版而非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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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核样本(现行有效,本案用到,可直接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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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2020-5-1施行)第五十一条 — 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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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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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款**: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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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款**: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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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得少于十五日"在**第二款**。注意:2001 旧版第五十一条是"质证顺序"(原告出示→被告质证…),完全不同,别抓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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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现行)常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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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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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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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质证以庭审出示为前提的真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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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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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这是"公开审理原则",不能用来支撑"开庭→举证→质证的程序顺序"(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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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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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职权法定"最直接的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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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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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8-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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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前款(先行提异议/复议/起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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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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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第四项"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 对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方式是**柔性检察建议**,非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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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条**:认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不足的,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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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执业 / 利益冲突 / 保密义务(2026-06-24 徐函事件,已核现行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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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客户向律所/律师问责或审查顾问合同时用。地方律协规则常只有扫描版 PDF(见 SKILL.md「扫描件 PDF 法条提取」用 tesseract O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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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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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律层级依据——律所擅自把客户盖章文件发给无关第三方=违反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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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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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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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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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2018版与2025修订版,第八条条号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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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合同2025-8签订时适用,OCR 自广东律协官网 gdlawyers.net 原始扫描 PDF);2025修订版(粤律协〔2025〕115号,2025-11-1施行,现行,文本源 szrlaw.net)。两版核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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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直接利益冲突】**: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又在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非诉讼业务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委托的,属于直接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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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2025版):直接利益冲突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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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遇有间接利益冲突情形时,应征得各方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能征得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时,应按处理直接利益冲突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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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除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外,发现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受影响的各方委托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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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点**:① "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对方当事人服务"是**直接利益冲突**(不是间接),须回避/解除,不能靠合同里一纸概括预先豁免消解;② 即便按间接冲突,也须就**具体情形个案知情地征得书面同意**,合同"一揽子预先豁免、不再另行出具豁免函"的格式条款站不住,且对客户(甲方)极不利——预先放弃了利益冲突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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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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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第三项**: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 应处罚的利益冲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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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个人住房补贴免税 + 扣缴义务人责任(2026-06-24 平和外教住房补贴通知,已核一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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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外企/外籍员工津补贴政策、免税承诺条款、扣缴义务相关文件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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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己栽过的错:别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审批"作为免税前提——该审批 2004 年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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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审《外教补贴通知》时,第一版意见建议补"免税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这是错的。** 国税发〔1997〕54 号原文确有"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但**国税发〔2004〕80 号自 2004-7-1 起取消了该审批**(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原文:"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免税现在**无前置审批**——只需满足实质要件 + 留存凭证备查。幸亏 Doro 要求"涉及法律法规再核实一次",核一手原文时才发现。**教训:旧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性条款(审批/备案/核准)极易被后续文件废止,引用前必须查"是否已取消/下放",不能照抄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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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实质要件(财税字〔1994〕20号 + 国税发〔1997〕54号,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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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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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件三件套:① 非现金/实报实销(凭票);② 金额合理;③ 留存**有效凭证**备查。**无审批环节**(2004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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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进文件的合规措辞(已用、经核):"在符合税务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享受免税福利"或展开为"在符合实报实销、凭合规有效凭证、金额合理等免税条件的前提下…;不符合免税条件的部分,依法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要**写绝对化承诺"可享受免税福利"(学校为免税结果背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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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时效:免税延续至 2027-12-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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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第二条原文:"**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一手源:HR政策库 zc.51shebao.com 等多站一致,全文有效,2023-8-1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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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外籍个人**二选一**:专项附加扣除 OR 八项津补贴免税,不得同时享受,一经选择当年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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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文件加"如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本通知相应调整"弹性条款是合理建议(政策有到期日),但属可选,问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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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缴义务人责任(税收征管法 2015修正,现行)— 用人单位代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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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法律/行政法规履行代扣代收义务;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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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法第九条**: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用人单位=外教工资的扣缴义务人,法定,不可由约定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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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 50%–3倍罚款。(应扣未扣→税款向纳税人追,扣缴义务人担罚款,一般不加滞纳金——滞纳金只适用"已扣未缴",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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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要点(站用人单位/学校立场写条款)**:① 法定扣缴义务不能靠合同免除(约定免除无效,仍可能被罚);② 但可约定"纳税人配合扣缴、对所提供凭证信息真实性负责,因其不配合/提供虚假信息致扣缴义务人受损的,由纳税人担责"——这是站扣缴义务人立场的有效防线(来源:锦天城、大成扣缴义务专文)。虚开发票致学校被稽查处罚的穿透责任,按"故意/重大过失 vs 第三方提供"分梯度处理更稳健(学校法务 bittersweet 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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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监督概率评估口径(审判程序违法类,非生效裁判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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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户要"客观分析检察院监督概率"时,分两层、别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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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立案审查概率**:定性准+管辖对+不受前置限制+证据齐 → 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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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发检察建议且法院纠正概率**:审慎偏中/低。减损因素:①监督方式只能是柔性检察建议(规则第100条),可不采纳;②未生效、程序进行中是检察监督冷区,倾向"法院后续可自我纠正"而消极处理(规则第103条不支持决定);③法院有"可补正"回旋空间;④"15日恰为举证下限"是有力旁证但非铁证,可被"巧合/这就是质证准备期"化解;⑤事实主张(如未送达)押在调卷核实上。给区间、点明天花板,别给"很可能成功"的乐观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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