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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 & 外籍个税 — 已核一手法条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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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24 平和双语学校劳动合同 + 外教住房补贴通知审查/咨询。全部核到一手原文(贸仲 cietac、国家信访局、辽宁/上海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财政部税政司)。按"法条核查铁律"用,引用前仍按需复核版本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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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争议 → 法定"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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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本法适用范围(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协商解除、到期不续签都是法定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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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仲裁前置核心):"……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定路径 = 协商→调解→**仲裁(前置必经)→ 不服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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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再证法院受理以"不服仲裁"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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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地**: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用人单位拟稿时约定"甲方所在地/住所地仲裁委"既合法又便利己方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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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写法(站用人单位)**:"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先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要**写"直接向法院起诉"——违反第五条强制程序,法院以未经仲裁前置驳回起诉,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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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分例外([策略判断]):劳动者**仅凭解除协议主张欠付款项、诉请不涉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时,依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可能被法院按"拖欠劳动报酬"作**普通民事纠纷直接受理**(北京策略所、致格所实务文)。但这是劳动者的选择权、条件严格;用人单位拟稿仍按标准仲裁前置写最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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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务派遣 / 服务类合同 ≠ 劳动争议 → 可约定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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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如"驾驶、后勤、收费等保障服务"、SPD 供应链)是**平等商事主体合同**,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不走仲裁前置**,可直接约定"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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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别口诀:争议主体是**用人单位↔劳动者** →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用人单位↔**服务商/派遣公司** → 商事合同→法院管辖。审查交付件的争议解决条款时核对这条定性是否正确(workflow 通常区分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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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籍个人住房补贴免税(财税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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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实体要件**(财税字〔1994〕020号、国税发〔1997〕54号原文):"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凭**有效凭证**。要件 = 非现金/实报实销 + 合理 + 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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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税审批已取消——别写"经税务机关核准/审批"作前提**:国税发〔1997〕54号原有税务机关核准环节,但**国税发〔2004〕80号自 2004-7-1 取消**("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再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 引用了已废止环节(2026-06-24 我栽过,Doro 让再核才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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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时效**:外籍津补贴免税政策**执行至 2027-12-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29号第二条,发文 2023-08-18,全文有效)。居民外籍个人在"八项津补贴免税"与"专项附加扣除"间二选一,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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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缴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个税法第九条),负法定代扣代缴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不合免税条件的补贴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个税——故"逾期未交发票则从津贴中扣个税"类条款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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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站用人单位立场的写法**:把"可享受免税福利"这类**绝对承诺**改为"**在符合税务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享受免税福利",避免单位为免税结果背书;万一税务机关不认免税(发票不合规),单位不因绝对承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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