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条文号版本对照(审判监督程序) ## 为什么需要这个对照表 民诉法历经5次修正(2007/2012/2017/2021/2023),每次修正条文总数变化导致后续条文编号后移。审判监督程序在法律末段,是编号漂移最严重的区域。**凭记忆引用条文号极其危险**——搜索引擎结果中的文章可能引用任何一个旧版本的编号。 ## 审判监督程序关键条文对照 | 条文内容 | 2021版(第四次修正) | 2023版(第五次修正,现行) | |---------|------|------| | 院长发现错误→审委会 | 第198条 | 第209条 | | 当事人申请再审(管辖) | 第199条 | 第210条 | | **再审事由13项** | **第200条** | **第211条** | | 调解书再审 | 第201条 | 第212条 | | 申请期限(6个月) | 第205条 | 第216条 | | 再审申请书材料 | 第204条 | 第214条 | | 审查期限(3个月) | 第206条 | 第215条 | | 中止执行 | 第207条 | 第217条 | | 再审审理程序 | 第208条 | 第218条 | | 检察院抗诉 | 第209条 | 第219条 | | 检察建议/抗诉申请 | 第210条 | 第220条 | ## 2023版变化原因 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主要修改涉外编(第四编),新增16条涉外条文。非涉外编条文内容未改,但**编号整体后移约10条**。 ## 交叉验证方法 当不确定条文号时,用**交叉引用法**验证: - 第219条(检察抗诉)引用"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 确认第211条=再审事由 - 第215条规定"三个月内审查"→ 确认第215条=审查期限(不是第211条) ## 再审事由13项(2023版第211条) 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七)项: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第(八)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第(十)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常见再审申请书引用格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其中: - 第210条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和程序规定 - 第211条第(二)项 =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 第211条第(六)项 =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 2026-06-12教训 在审阅万禹案再审申请书时,我看到申请书引用"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第(六)项",误认为第211条是审查期限条款(2021版编号思维),挑战了Doro的正确引用。实际2023版第211条就是再审事由条款。 **根因**:搜索结果中天同律师事务所的文章列出"第206条=申请再审、第207条=再审事由"——但那是2021版编号,我未意识到该文章写于2023年修正前。 **预防**:永远不要仅凭搜索结果中的条文号下结论。必须(1)确认文章引用的是哪个版本(2)用交叉引用法验证(3)如有官方PDF,直接查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