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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劳务协议审查清单(2026.7.1新规后)
适用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劳务合同/返聘协议审查 法律依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56号令)、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民法典》
一、必须修改项(违反强制性规定)
1. 工伤保险条款
- 新规第15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 ❌ "社保由乙方自行购买,甲方不承担"
- ✅ "甲方依法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养老/医疗由乙方自行负责。"
- 上海已开放单险种参保通道(沪人社规〔2023〕30号)
2. 人身损害免责条款
- ❌ "工作中因个人过失/自身疾病引发意外,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过度免责无效
- ✅ 分层处理:
- 因工受伤→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 第三方侵权/设备故障→按过错划分责任(民法典1192条)
- 自身原有疾病突发(非工伤)→乙方自行承担
- 未如实告知基础疾病→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3. 必备条款完整性(第6条)
协议必须载明:
- 协议期限
- 工作内容
- 工作地点
- 工作时间 ← 常缺
- 休息休假 ← 常缺
- 劳动报酬
- 社会保险(工伤) ← 常写错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 常缺
- 职业危害防护 ← 常缺
4. 非全日制工时上限
- 虽退休返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非全日制规定,但为避免被主张为全日制用工,应明确约定
- ✅ "每日提供劳务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二、建议修改项(合规优化)
5. 序言/前言措辞
- ❌ "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司法解释(二)施行后此断言不严谨
- ✅ "鉴于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依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建立用工关系"
6. "承诺不以劳动关系主张"条款
- ❌ "承诺不会以劳动关系为由向仲裁/法院主张"——排除法定权利可能无效
- ✅ "乙方确认: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系超龄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终止/解除时无需经济补偿。乙方依据本合同及暂行规定享有的报酬、工伤、休假等权益受法律保障。"
7. 加班条款(全日制)
- 新规第9条:一般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 ❌ "安排加班,甲方统一安排调休或发放劳务补贴"——模糊
- ✅ 明确"一般不安排加班"+ 加班费率:150%/200%/300%
8. 合同顺延
- ❌ "顺延至业务全部完结"——无上限
- ✅ 加"顺延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9. 疾病告知义务
- ✅ "签订合同时书面告知+提供近期体检报告"
10. 争议解决
- 新规第19条:报酬/休假/安全/工伤→劳动仲裁前置;其他→直接起诉
- 合同中约定"所有争议直接诉讼"可能部分无效
- ✅ "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等争议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其他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
三、配套建议(非条款)
- 入职体检:留存健康基线记录,用于日后区分"因工"和"自身疾病"
- 雇主责任险:覆盖工伤基金支付之外的部分(办公类300-500元/人/年)
- 制度签收:门店管理制度、提成制度单独制作签收页
- 全日制vs非全日制区分依据:是否纳入日常考勤管理、有无固定工时要求
四、全日制 vs 非全日制 vs 顾问模式选择
| 用工形式 | 适用场景 | 管理方式 | 工伤保险 | 终止灵活度 |
|---|---|---|---|---|
| 全日制劳务协议 | 固定排班、日常管理 | 考勤+排班 | 强制 | 约定提前通知期 |
| 非全日制协议 | 弹性到店、自主安排 | 不考勤 | 强制 | 随时终止 |
| 顾问协议 | 仅交付成果、不受日常管理 | 不管过程 | 非强制(不受暂行规定调整) | 按合同约定 |
判断标准的核心是"是否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