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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劳务协议审查清单(2026.7.1新规后)

适用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劳务合同/返聘协议审查 法律依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56号令)、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民法典》

一、必须修改项(违反强制性规定)

1. 工伤保险条款

  • 新规第15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 "社保由乙方自行购买,甲方不承担"
  • "甲方依法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养老/医疗由乙方自行负责。"
  • 上海已开放单险种参保通道(沪人社规〔2023〕30号)

2. 人身损害免责条款

  • "工作中因个人过失/自身疾病引发意外,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过度免责无效
  • 分层处理:
    • 因工受伤→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 第三方侵权/设备故障→按过错划分责任(民法典1192条)
    • 自身原有疾病突发(非工伤)→乙方自行承担
    • 未如实告知基础疾病→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3. 必备条款完整性(第6条)

协议必须载明:

  • 协议期限
  • 工作内容
  • 工作地点
  • 工作时间 ← 常缺
  • 休息休假 ← 常缺
  • 劳动报酬
  • 社会保险(工伤) ← 常写错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 常缺
  • 职业危害防护 ← 常缺

4. 非全日制工时上限

  • 虽退休返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非全日制规定,但为避免被主张为全日制用工,应明确约定
  • "每日提供劳务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二、建议修改项(合规优化)

5. 序言/前言措辞

  • "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司法解释(二)施行后此断言不严谨
  • "鉴于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依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建立用工关系"

6. "承诺不以劳动关系主张"条款

  • "承诺不会以劳动关系为由向仲裁/法院主张"——排除法定权利可能无效
  • "乙方确认: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系超龄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终止/解除时无需经济补偿。乙方依据本合同及暂行规定享有的报酬、工伤、休假等权益受法律保障。"

7. 加班条款(全日制)

  • 新规第9条:一般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 "安排加班,甲方统一安排调休或发放劳务补贴"——模糊
  • 明确"一般不安排加班"+ 加班费率:150%/200%/300%

8. 合同顺延

  • "顺延至业务全部完结"——无上限
  • 加"顺延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9. 疾病告知义务

  • "签订合同时书面告知+提供近期体检报告"

10. 争议解决

  • 新规第19条:报酬/休假/安全/工伤→劳动仲裁前置;其他→直接起诉
  • 合同中约定"所有争议直接诉讼"可能部分无效
  • "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等争议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其他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

三、配套建议(非条款)

  1. 入职体检:留存健康基线记录,用于日后区分"因工"和"自身疾病"
  2. 雇主责任险:覆盖工伤基金支付之外的部分(办公类300-500元/人/年)
  3. 制度签收:门店管理制度、提成制度单独制作签收页
  4. 全日制vs非全日制区分依据:是否纳入日常考勤管理、有无固定工时要求

四、全日制 vs 非全日制 vs 顾问模式选择

用工形式 适用场景 管理方式 工伤保险 终止灵活度
全日制劳务协议 固定排班、日常管理 考勤+排班 强制 约定提前通知期
非全日制协议 弹性到店、自主安排 不考勤 强制 随时终止
顾问协议 仅交付成果、不受日常管理 不管过程 非强制(不受暂行规定调整) 按合同约定

判断标准的核心是"是否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