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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法律框架(2026-07-02 检索整理)

一手法源(已验证全文提取)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3.1施行)

关键条文摘录

条号 内容要点
第3条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辅助性岗位须经职代会讨论+公示
第4条 派遣用工不超过用工总量10%
第5条 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7条 派遣协议应载明13项内容(岗位性质、期限、报酬、社保、工伤生育待遇、经济补偿费用等)
第8条 派遣单位对劳动者8项义务(如实告知、培训、依法支付报酬、缴纳社保、督促用工单位提供劳保、出具离职证明等)
第10条 工伤:派遣单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第12条 用工单位可退回的法定情形:(1)劳动合同法40条第3项/41条情形;(2)破产吊销等;(3)协议期满终止
第13条 42条保护情形(孕产哺乳/工伤/医疗期)→派遣期满也不得退回,延续至情形消失
第15条 退回后重新派遣:维持或提高条件劳动者不同意→可解除;降低条件不同意→不得解除
第17条 经济补偿由派遣单位支付
第20条 违反本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92条执行
第27条 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本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劳务派遣章节

关键条文

第57条:经营劳务派遣须注册资本≥200万+行政许可

第58条

  • 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
  • 无工作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

第62条(用工单位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66条(岗位限制):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 辅助性: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 替代性:正式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期间的替代岗位

第92条第2款(连带责任):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25条(违约金限制):

除服务期(22条)和竞业限制(23条)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26条(无效条款):

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二、判例(第92条连带责任适用范围)

来源:盈科(深圳)律所 2025-06-24 整理文章 https://news.qq.com/rain/a/20250624A061A000

连带责任已被法院支持的情形

费用类型 案号 法院 裁判要旨
加班工资+未休年假+高温补贴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098号 深圳中院 用工单位应付→派遣单位连带
工伤保险待遇 (2021)粤03民特365号 深圳中院 用工单位工作时受伤→两家连带
赔偿金+工资 (2022)粤0115民初11260号 广州南沙法院 违法退工→用工单位对赔偿金连带
未休年假工资 (2018)粤03民终17320号 深圳中院 属"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承担
报销款 (2021)粤03民终22989号 深圳中院 用工单位支付→派遣单位连带
绩效奖金 (2016)粤0304民初17448号 深圳福田法院 用工单位支付→派遣单位连带

关键裁判规则总结

  1. 第62条列举的费用(加班费/绩效/福利)→ 用工单位直接承担义务,派遣单位连带
  2. 工伤保险待遇 → 用工单位造成伤害的,两家连带
  3. 违法退工 → 用工单位退回不合法,导致派遣单位违法解除→用工单位对赔偿金连带
  4. 正常工资/赔偿金 → 一般由派遣单位承担,但用工单位有过错(如违规退回导致解除)时也连带

工伤费用分担的特别规则

  • 法定规则:暂行规定第10条允许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 但约定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 对外仍连带:无论内部如何约定,对劳动者仍然是连带赔偿
  • 内部追偿可约定:约定的意义在于确定两家之间的最终分担比例

三、幼儿园/学校用工的特殊考量

  1. 岗位三性:保育员属"辅助性"岗位(为主营业务教学提供服务),须经职代会讨论+公示(暂行规定第3条)
  2. 用工比例:不超过用工总量10%(暂行规定第4条)
  3. "自动离职"条款效力:劳动合同中约定"拒绝调岗视为自动离职,不享受任何经济补偿金"→ 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依据第26条可能被认定无效
  4. 退回与解除的关系: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单位必须解除。退回后派遣单位应依法安置(重新派遣或支付报酬),不得直接以"自动离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