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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协议法律框架(2026-07-02 检索整理)
## 一手法源(已验证全文提取)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3.1施行)
- **来源**:司法部官网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flfggz/flfggzbmgz/201503/t20150306_145408.html
- **PDF全文**:https://www.charltonslaw.com/cn/newsletters/392/13.pdf
#### 关键条文摘录
| 条号 | 内容要点 |
|------|---------|
| 第3条 |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辅助性岗位须经职代会讨论+公示 |
| 第4条 | 派遣用工不超过用工总量10% |
| 第5条 | 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
| 第7条 | 派遣协议应载明13项内容(岗位性质、期限、报酬、社保、工伤生育待遇、经济补偿费用等) |
| 第8条 | 派遣单位对劳动者8项义务(如实告知、培训、依法支付报酬、缴纳社保、督促用工单位提供劳保、出具离职证明等) |
| **第10条** | **工伤:派遣单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
| 第12条 | 用工单位可退回的法定情形:(1)劳动合同法40条第3项/41条情形;(2)破产吊销等;(3)协议期满终止 |
| **第13条** | **42条保护情形(孕产哺乳/工伤/医疗期)→派遣期满也不得退回,延续至情形消失** |
| 第15条 | 退回后重新派遣:维持或提高条件劳动者不同意→可解除;降低条件不同意→不得解除 |
| **第17条** | **经济补偿由派遣单位支付** |
| 第20条 | 违反本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92条执行 |
| 第27条 | 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本规定处理 |
###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劳务派遣章节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193025/content.html
#### 关键条文
**第57条**:经营劳务派遣须注册资本≥200万+行政许可
**第58条**
- 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
- 无工作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
**第62条**(用工单位义务):
>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66条**(岗位限制):
>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 临时性: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 - 辅助性: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 - 替代性:正式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期间的替代岗位
**第92条第2款**(连带责任):
>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25条**(违约金限制):
> 除服务期(22条)和竞业限制(23条)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26条**(无效条款):
> 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 二、判例(第92条连带责任适用范围)
来源:盈科(深圳)律所 2025-06-24 整理文章
https://news.qq.com/rain/a/20250624A061A000
### 连带责任已被法院支持的情形
| 费用类型 | 案号 | 法院 | 裁判要旨 |
|---------|------|------|---------|
| 加班工资+未休年假+高温补贴 |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098号 | 深圳中院 | 用工单位应付→派遣单位连带 |
| 工伤保险待遇 | (2021)粤03民特365号 | 深圳中院 | 用工单位工作时受伤→两家连带 |
| 赔偿金+工资 | (2022)粤0115民初11260号 | 广州南沙法院 | 违法退工→用工单位对赔偿金连带 |
| 未休年假工资 | (2018)粤03民终17320号 | 深圳中院 | 属"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承担 |
| 报销款 | (2021)粤03民终22989号 | 深圳中院 | 用工单位支付→派遣单位连带 |
| 绩效奖金 | (2016)粤0304民初17448号 | 深圳福田法院 | 用工单位支付→派遣单位连带 |
### 关键裁判规则总结
1. **第62条列举的费用(加班费/绩效/福利)**→ 用工单位直接承担义务,派遣单位连带
2. **工伤保险待遇** → 用工单位造成伤害的,两家连带
3. **违法退工** → 用工单位退回不合法,导致派遣单位违法解除→用工单位对赔偿金连带
4. **正常工资/赔偿金** → 一般由派遣单位承担,但用工单位有过错(如违规退回导致解除)时也连带
### 工伤费用分担的特别规则
- **法定规则**:暂行规定第10条允许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 **但约定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 **对外仍连带**:无论内部如何约定,对劳动者仍然是连带赔偿
- **内部追偿可约定**:约定的意义在于确定两家之间的最终分担比例
## 三、幼儿园/学校用工的特殊考量
1. **岗位三性**:保育员属"辅助性"岗位(为主营业务教学提供服务),须经职代会讨论+公示(暂行规定第3条)
2. **用工比例**:不超过用工总量10%(暂行规定第4条)
3. **"自动离职"条款效力**:劳动合同中约定"拒绝调岗视为自动离职,不享受任何经济补偿金"→ 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依据第26条可能被认定无效
4. **退回与解除的关系**: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单位必须解除。退回后派遣单位应依法安置(重新派遣或支付报酬),不得直接以"自动离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