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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汇编(梁永案研究 2026-06-10)
## 核心法律
### 《民法典》第1064条(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款(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款(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现行有效司法解释
###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 第33条:婚前个人债务原则上不及配偶,除非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 第34条:虚构债务不支持
- 第35条:离婚协议不影响债权人向双方主张权利
- 第36条:赌博吸毒债务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法释〔2025〕1号(2025年2月1日施行)
- 第3条:离婚逃债的财产分割可撤销(未新增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 地方审判指导文件
### 浙高法〔2018〕89号
- **全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
- **发布**:2018年5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效力**:地方审判指导,未被公开废止,核心精神与民法典1064条一致,在浙江省内仍被广泛引用
- **关键条文**:
- 第12条(追认推定):配偶出具借条时在场、借款汇入配偶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可推定共同举债合意
- 第15-16条:20万元为家庭日常/超出日常的参考分界
- 第22条(共同经营):举债用于夫妻共同工商业或共同投资,或举债人单方经营但配偶分享收益
### 上海一中院审理思路
- **全称**:《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 **发布**:2020年9月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不是上海高院)
- **第78条**(事后追认):将"借款后曾归还借款"列为**明示的**事后追认行为(比浙高法的"推定"更进一步)
- **第81条**(共同经营三要素):债务款项专用性、夫妻经营共同性、经营利润共享性
## 关键案例
### 配偶还款 → 追认
| 案号 | 法院 | 要旨 | 来源 |
|------|------|------|------|
| (2018)最高法民申634号 | 最高法 | 配偶参与经营收益用于共同生活→共同债务 | 《商事审判指导》2019年第2辑(总第49辑) |
| (2023)皖1181民初5202号 | 天长市法院 | 配偶在后续借条签名→明示事后追认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 共同经营 → 共同债务
| 案号 | 法院 | 要旨 | 来源 |
|------|------|------|------|
| (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 | 最高法 | 配偶任公司股东/监事/高管→共同经营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 (2018)京民终18号 / (2020)最高法民申2195号 | 北京高院/最高法 | "小马奔腾"案:享有股权收益即承担对应债务 | 公开报道+裁判文书网 |
### 反面案例(限缩认定)
| 案号 | 法院 | 要旨 |
|------|------|------|
| (2024)豫03民终663号 | 洛阳中院 | 仅有银行流水往来缺乏其他佐证→不足以证明追认 |
| (2018)最高法民再20号 | 最高法 | 债权人明知非用于共同生活→不认定共同债务 |
### 最高院权威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67-169页):**
- "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
-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 "如果未举债配偶一方已经基于该债务受益,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情况下,基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似无不妥。"
## ⚠️ 已废止
- 法释〔2018〕2号(三条实体规定已被民法典1064条完整吸收)
-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 注意事项
- 最高法层面**没有**公报案例或指导性案例专门以"配偶还款=事后追认"为裁判要旨
- 该认定标准主要来自地方法院文件(浙高法89号+上海一中院审理思路)
- 上海一中院孙少君法官(2025年)提醒:仅凭单一还款行为不足以认定追认,需结合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