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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要点(2026年7月1日施行)
**法规信息**: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应急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令第56号(2026年5月10日公布)。首部专门针对超龄劳动者权益的部门规章。
## 核心条文
### 适用范围(第2条)
-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 前提: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招用,也适用
-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不适用本规定,继续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3条)
- **顾问类不受具体管理的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直接交付工作成果的资深专家,倾向于不属于本规定规范范围(君合解读)
### 工伤保险(第15条)——最重要条款
>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 **"应当"=强制性**,非"可以"
- 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操作细则尚未出台)
- 已享受工伤保险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待遇
### 与上海地方规定的效力关系
| 层级 | 文件 | 工伤保险态度 |
|---|---|---|
| 部门规章(上位) | 《暂行规定》第56号(2026.7.1) | **应当**(强制) |
| 地方规范性文件(下位) | 沪人社规〔2023〕30号(至2030.11.30) | 自愿(不强制) |
**结论**:2026年7月1日后,受劳动管理的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从"自愿"变为"强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但具体操作办法尚待制定,过渡期建议按当地现行规定先行参保。
### 其他要点
- **书面用工协议**(第6条):应当订立,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休息休假、报酬、社保、劳动保护等。未签不产生双倍工资差额。
- **劳动报酬**(第11-12条):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货币形式,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拖欠。
- **工时与加班**(第9条):遵守法定工时和法定节假日,一般不安排加班;加班须按劳动法第41/42/44条执行。
- **用工终止**(第8条):可约定终止条件,终止时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 **争议处理**(第19-20条):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工伤保障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其他事项→直接民事诉讼。
## 上海单险种参保实操(现行有效)
- 文件:沪人社规〔2023〕30号延续版(2025.12.1执行,至2030.11.30)
- 适用:超龄就业人员(达/超法定退休年龄且≤65周岁)+ 实习生
- 方式:**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绑其他四险)
- 缴费基数:按劳动报酬确定(上下限同社保基数)
- 费率: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浮动考核
- 参保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基金支付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未参保:按民事侵权处理
## 雇主责任险参考费用
- 办公室类岗位:约数百元至千余元/人/年
- 费率受行业风险、返聘人员占比、年龄影响
- 制造业年费率约工资总额的1.5%-2.5%
- 核心价值:被保险人是用人单位,赔付可替代用人单位赔偿责任(优于人身意外险)
- 建议: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都建议购买雇主责任险作为补充